廣東省人社廳、醫療保障局、稅務局近期聯合印發《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征收實施辦法的通知》,明確由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繳費、參保登記,社會保險費當月申報當月繳納,按月計征。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不實,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。
實行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前(1999年底前),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保、醫保經辦機構催繳,并提供欠費單位詳細資料,由稅務機關征收。實行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后(2000年起),參保單位欠繳的社保費由稅務機關負責追收。從2023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,有效期5年。2023年7月1日至辦法實施之日,參照本辦法執行?!竵碓矗簭V東政府網」
此外,東莞市稅務局、財政局、人社局等部門,發布了《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》,東莞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優化調整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。其中提到,2023年12月1日之前已向社保、醫保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工資并核定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,后續月份僅需向稅務部門申報新增職工的繳費工資。
繳費人存在補繳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產生的欠費、2023年12月1日前社會保險費欠費,及辦理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,仍向社保、醫保部門申報,經其核定生成應補繳費額后,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。